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积极预防失业、稳定就业,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扬中市从2017年1月1 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从1℅降至0.5℅,个人缴费比例不变、继续为0.51℅。据悉,我市自5月份起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扬中人才网
(扬中市人社局)
转自:镇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发布时间:2017-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