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住院保险、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政策解读
最新资讯 2016-07-15 3301次

根据我市医保政策,低层次险种可转入高层次险种,仅限住院保险、居民医保转入职工医保。现将具体政策介绍如下:

一、住院医疗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补缴标准 连续参保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从住院医疗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对应年度职工医保的最低缴费标准补足。分下列两种情况:

(1)参加住院保险期间未从该基金报销过医疗费用的,按相应标准补足应缴职工医保费中统筹部分与实缴住院保险费的差额,所补年限不计个人账户。扬中招聘网

(2)参加住院保险期间从该基金报销过医疗费用的,按相应标准全额补足应缴职工医保费与实缴住院保险费(所缴前五年的住院保险费不用于冲抵)的差额,所补年限不计个人账户。

2.缴费年限的确定 按上述方式缴费后,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确定,按首次参加住院保险所在年度职工医保的规定执行,所补缴的年限视作实际缴费年限。扬中人才网

3.医疗保险待遇 自转保补缴保费之日起6个月内仅可使用个人医疗账户支付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6个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的其他待遇。在等待期内且在住院保险保障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住院保险相关规定结算,同一年度执行职工医保封顶线时须扣除当年度住院保险封顶线金额。扬中人才市场

举例:某男2008年起参加住院保险,连续缴费至2016年,参保期间曾因住院报销过医疗费用。今年5月,他提出将住院保险转成职工医保。那么,他应该补足2008-2016年职工医保最低缴费总额与实缴2013-2016年住院保险费总额的差额部分。补足后,他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时间即为2008年,最低缴费年限按20年执行。所补缴的2008-2015年这段期限,不计个人账户;2016年1月起,计入个人账户。从补缴之日起,前6个月内仅能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不可使用统筹基金;6个月后方可使用统筹基金。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 补缴标准 连续参保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对应年度职工医保的最低缴费标准执行。分下列两种情况:

(1)参加居民医保期间未从该基金报销过住院医疗费用的,按相应标准补足应缴职工医保险费中统筹部分与个人实缴居民医保费的差额,所补年限不计个人账户;扬中招聘网

(2)参加居民医保期间从该基金报销过住院医疗费用的,按相应标准全额补足应缴职工医保费与个人实缴居民医保费的差额,所补年限不计个人账户。

2. 缴费年限的确定 按上述方式缴费后,最低缴费年限的确定按“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最低缴费年限须满足男30年、女25年”的规定执行,所补缴的年限算作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3. 医疗保险待遇 自转保补缴保费之日起6个月内仅可使用个人医疗账户支付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6个月后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的其他待遇。在等待期内且在居民医保保障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扔按居民医保相关规定结算,同一年度执行职工医保封顶线时须扣除当年度居民医保封顶线金额。扬中人才市场

举例:某男2008年起参加居民医保,连续缴费至2016年,参保期间未报销过相关住院医疗费用。今年5月,他提出将居民医保转成职工医保。那么,他应该补足2008-2016这9年职工医保最低缴费中统筹部分总额与实缴居民医保费总额的差额部分。补足后,该9年可算作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其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按30年执行。所补缴的2008年-2015年这段期限,不计个人账户;2016年1月起,计入个人账户。从补缴之日起,前6个月内仅能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不可使用统筹基金;6个月后方可使用统筹基金。扬中人才网

注:同时参加住院保险和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办理转保手续,不办理转保手续的险种视为放弃,所缴费用不退。      

解难释疑

职工医保能转住院保险和居民医保吗?

已参加(或转为)职工医保的人员不可转移参加住院保险和居民医保。确因个人经济承受能力不能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可以将职工医保停保清算后,重新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并按首次参保享受相关待遇。  

 

转自:中国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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