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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常见问题解读05——非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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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8 3301次
五、非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劳动者,解除或终止时如何计算工作年限? 由用人单位委派调岗、单位重组、内部流动、轮流签约的,以及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公司)等情形,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新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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