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更名不应影响员工权利
最新资讯 2014-02-23 2695次
案情:       杜某于2006年1月被招聘至某大酒店任前台主管工作,并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4月大酒店改名为某餐饮娱乐公司,并重新与杜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工作岗位为餐饮部经理,工资为2200元∕月。2012年12月由于拆除异地重建,公司决定提前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并支付杜某四个月经济补偿金8800元。杜某则认为自己2006年1月就到单位工作,经济补偿金应从2006年1月起算。餐饮娱乐公司则认为公司2009年4月才工商注册成立,劳动合同也重新签订,故只支付新公司成立以来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产生争议,杜某当即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杜某要求餐饮娱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400元请求。扬中人才网   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杜某的工作年限如何确定?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该餐饮娱乐公司虽是2009年4月注册成立,但其实质上仅是对原大酒店名称进行了变更,未对劳动关系当事人产生劳动权利义务的变更。该公司与杜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延续。据此,裁决餐饮娱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400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只是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对员工的工龄计算不产生任何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杜某的工龄应从其入职的时间起至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止,该公司应按此工龄计发杜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摘自2014年1月14日《中国劳动保障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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