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须知
司法风险 2013-12-28 3405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须知

 

1、享有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医保政策结算住院医疗费用,保障基本医疗需求。

2、享有就医知情权。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应征得本人或其亲属同意,价值较高的,还需签订“自费医疗同意书”。

3、入院时须人、卡、证相符,不得冒用他人的医保卡(证)或者伪造、变造医保卡(证)住院,不得将医保卡(证)出借给他人使用。

4、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故意隐瞒参保身份或不同意以参保身份入院的,住院费用自负。

5、因意外伤害住院时,须如实陈述伤害原因、时间、地点、部位、具体伤情等,不得隐瞒、伪造伤害情节。

6、遵守因病施治原则,不得要求医务人员违规收治住院,或者提出超越基本医疗原则的医疗需求,经医务人员解释后仍坚持的,费用自负。

7、住院期间原则上必须每日24小时在院,不得挂床、空床住院。因转外检查和治疗不在院,以及因手术前准备等特殊原因需离院,须办理相关手续,且累计次数不超过2次,累计天数不超过3天,挂床、空床住院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8、达到出院标准时,应遵医嘱按时出院,并划卡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未划卡结算的,由个人全额自费(意外伤害、计划生育住院费用除外)。

9、出院带药应和住院疾病直接相关,不得带与本次住院所患疾病无关的药品,出院后需做的检查、治疗不得记入住院费用中。原则上除胰岛素外,只允许带口服药,一般不超过7天量,慢性病需长期服药的可放宽到15天量。

10、住院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责令退回,并处费用金额2-5倍罚款:(1)将本人的医保卡(证)出借给他人冒名住院的;(2)冒用他人的医保卡(证)或伪造、变造医保卡(证)住院的;(3)隐瞒、伪造意外伤害情节,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4)伪造、变造、涂改病史、医疗费用单据、证明材料等,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5)以其他损害医保基金的方式,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11、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管理制度,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住院病人所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转自扬中医疗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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