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医疗保险政策汇编(2012)
司法风险 2013-12-28 6473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包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退休、退职人员),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城镇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办理人事或劳动代理的人员。
2、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城镇自谋职业人员以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劳动者,逐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后,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继续为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新参保办理
单位参保: 由参保单位填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委托缴纳医疗保险基金协议书》、《扬中市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并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彩照一张。20人以上的单位参保,新参保人员不受6个月补偿等待期的限制,但必须从缴费之日起才能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个人参保:个人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彩照一张,填写《扬中市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办理参保手续,并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年缴纳医疗保险金。自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 6个月内仅能使用当年个人账户资金。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企业缴费:工资总额*11%。其中单位缴费为工资总额*9%,个人缴费为工资总额*2%。
机关事业享受公务员缴费:工资总额*14.5%。其中单位缴费为工资总额*12.5%,个人缴费为工资总额*2%。具体缴费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11%、公务员医疗补助3%、女职工生育保险0.5%。
四、大病医疗统筹金的缴纳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要缴纳大病医疗统筹金。大病医疗统筹金由用人单位按参保在职职工每人每月7元,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7元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全部由个人缴纳。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变更时,如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政策规定,则不需缴纳大病统筹金;如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政策规定,则需在一次性补足最低缴费年限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补足与相对应年份的大病统筹金,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
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职工个人医疗账户由市医保中心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划入全年额度。
(一)划入比例
45周岁及以下:工资总额*4.5%
45周岁以上:工资总额*5.5%
退休人员:工资总额*6%
(二)公务员单位划入比例
45周岁及以下:工资总额*6.5%(4.5%+2%)
45周岁以上:  工资总额*8%(5.5%+2.5%)
退休人员:     工资总额*8.5%(6%+2.5%)
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可结算费用最高限额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参保年限与年度可结算费用最高限额相挂钩的原则。参保人员连续缴费在5年以下的年最高医疗费用可结算限额为12万元,5年(含5年)以上的为20万元,15年(含15年)以上不设封顶线。
七、个人医疗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分设一级账户和二级账户。当年划入的个人账户和往年积累的个人账户中2000元(暂定,可依据积累情况适时调整)及以下的部分为一级账户,2000元以上的部分为二级帐户。
一级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政策范围内药品的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过程中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
二级账户可用于缴纳参保人员本人或直系亲属以个人方式所参加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统筹金;补缴中断年度医疗保险费;补缴缴费年限不足医疗保险费。
二级账户资金可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在门诊、住院治疗过程中发生的个人起付段内的费用;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使用限控药品、诊疗项目个人按比例先付的费用;转外地定点医院就医个人按比例先付的费用。
未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可将本人的二级账户资金划转到直系亲属的一级账户。被转入账户资金的参保人员,每个参保年度接受转入的账户资金累计限额暂定为1000元,且划转时无二级账户,也未进入个人支付段。
二级账户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人在医保经办机构定点监管的下列健康维护项目:各种疫苗的接种;健康体检项目;不在报销范围的肿瘤检测项目;其他开通的健康维护项目。
八、工资总额申报及方式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市医保中心如实申报参保人员上一年度工资及退休费总额,市医保中心应按照规定核定其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每年年底,参保单位自带U盘拷贝数据或领取《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明细表》,填写或打印明细表加盖公章交医保中心,审核无误后导入数据或进行手工录入;以个人身份参保的退休人员,每年年底由中心工作人员到社保中心拷贝工资信息,申报下年工资总额;已申请网上申报的单位,可凭密码登录扬中医保网进行网上申报。
九、基金征缴及方式
单位征集:根据单位申报工资总额,按季征收医疗保险基金,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及人员情况变更的,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办理变更。个人单独参保的以及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10人以下)应按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时限分别为第一个月的15日前及每年一月份的15日前,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及时予以缴纳。征收方式由医保中心委托银行无承付托收。
个人征集:在职(未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每年1月15日前,至市农村合作银行各网点凭医疗保险卡缴纳当年保险费。往年欠费人员、退休人员、类别变更人员须到医保中心打印征集表至农村合作银行缴费。2012年最低缴费标准为2258元。
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确定
参保人员(含个人单独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下同)退休时,其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用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的累计年限男性不少于30年、女性不少于2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达到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个人单独参保的由个人按11%的比例)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达不到年限的,补足规定如下:
(1)参保人员在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补足1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2005年12月31日前参保,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女连续缴费年限均达到20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2010年1月1日起新参保,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连续缴费年限达30年,女连续缴费年限达2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比例
门诊医疗费用先从一级个人账户支付,然后由个人按起付线标准支付,最后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门诊起付线在职、退休人员分别为800元、500元,超出部分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6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65%。CT、MRI(核磁共振)等特种检查费用不在个人账户中支付,直接由统筹基金支付80%。当年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与起付线标准不变,门诊、住院的统筹支付从办理退休变更手续的下个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相关待遇。
十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患者购药规定
为进一步方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参保人员购药,我市自2012年6月1日起实行慢性病定点刷卡购药制度。
目前暂定的慢性病共计15类,分别为特殊病种(如白血病、恶性肿瘤化疗、精神分裂症)、肾移植、抑郁症、高血压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心病)、糖尿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及后遗症期、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前列腺增生症、慢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炎。上述患者可以到医保中心医疗科领取《慢性病定点购药准入申请表》,持《申请表》及近一年来的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等资料,到医保中心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准入认定,认定结果报医保中心核准。经认定后参保人员可以在核准的药品品种和剂量范围内选择市区范围内定点药店购药,并持本人的医保卡直接结算,西药一次最多可按30天的用药量购买,中草药一次最多可购买15剂。目前为慢性病参保人员提供定点购药服务的为市区6家定点零售药店,即江洲药房、华康药店、扬子大药房、华联药店、同德堂药店、便民大药房。
十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按起付线标准支付,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医疗费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住院起付线标准:在职人员暂定为一级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退休人员暂定为:一级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
统筹报销比例:起付线以上至1万元,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90%);1-5万元,统筹基金支付90%(退休95%);5-12万元,统筹基金支付100%(退休100%);12-30万元,统筹基金支付95%(退休95%);30万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40%(退休40%)。
十四、费用结算规定
1.统一执行《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目录中★”药品报销比例为90%,“★★”药品报销比例为80%,“★★★”药品报销比例为70%。参保人员普通病房、特殊防护病房、监护病房、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分别为:25元/床日、50元/床日、80元/床日、150元/床日。
2. 癌症患者放化疗用药,尿毒症患者血透费用在可报销范围内报销100%。肾移植患者服用的抗排斥药按特检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病种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后,可凭医保卡、发票、出院小结、清单、身份证等材料到医保中心进行特殊病种再结算。
十五、不予报销的费用
超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的医疗费用;自费范围的费用,如自购药品、家属陪护费、救护车费、空调费、燃料费、伙食费、手术矫形、美容、镶牙、输血、康复治疗等;交通事故、服毒、自伤、自残、自杀、酒后事故、打架斗殴及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六、参保人员转外就诊费用报销
确因病情需要转到外地医院诊治,须由市人民医院或市中医院确认同意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转特约医院的,个人先自付可结算费用的15%;转非特约医院(原则上限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的,个人先自付可结算费用的30%;未经批准转市外就诊的个人先自付可结算费用的40%,然后再结算转诊的医疗费用。
十七、外地特约医院范围
镇江:一院、二院、三院、四院、中医院、江滨医院、三五九医院;南京: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省中医院、皮肤病研究所、南京鼓楼医院、南京第一人民医院、南京军区总院、南京儿童医院;上海:中山医院、瑞金医院、长海医院、胸科医院、长征医院、华山医院、传染病医院、五官科医院、东方肝胆医院;苏州:苏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血液病专科;常州:一院、三院。
镇江一院、四院、中医院、江滨医院、三五九医院视作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直接就诊并结算相关费用,不须办理转诊手续,且不扣除外出转诊费用。患者去南京军区总院治疗肾病、苏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血液病也不须办理转诊手续,且不扣除外出转诊费用。
十八、医保关系转移
(一)本市范围内(扬中)医保关系转移:由转出单位填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经转入单位盖章确认后,交医疗保险中心办理。
(二)镇江市范围内医保关系转移:首先由原参保地开具《参保(合)凭证》,然后参保人带至转入地,当地接收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表》并寄至原参保地,原参保地接到相关信件,办理相关手续(镇江市内只转关系,个人账户余额不结算)。
(三)镇江市范围外医保关系转移(转入、转出):首先由原参保地开具《参保(合)凭证》,然后参保人带至转入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接收,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表》并寄至原参地。原参保地接到相关信件,将其个人账户余额汇至转入地医疗保险中心。
(四)转入地无法办理医疗保险转移问题:针对异地医疗保险关系转移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制订统一格式。但有些地区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医保关系接续(南京、上海等),现采取两种方式:一部分参保人已将扬中参保关系终止并退取个人账户;一部分参保人将医保关系暂时中断在扬中,待转入地能办理转移接续时再办理相关手续。
十九、险种转保
住院医疗保险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携带住院保险卡及身份证至本中心办理转保手续。原住院医疗保险年限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保龄,根据打印的转保单补交差额。如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期间未发生费用,则可只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部分的费用,且已缴纳的住院医疗保费可抵缴基本医疗保费;如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期间已发生费用,则转保时须全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已缴纳的5年住院医疗保费不可转入抵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5年期间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可以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按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期间未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只需补足应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统筹部分与个人实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差额;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需全额补足应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与个人实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差额,且个人账户不予计入。从补缴保费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职工签有劳动合同办理医疗保险人数在20人以上的单位除外),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结算,超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补足保费后最低缴费年限的确定按办理转保之日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即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最低缴费年限须满足男30年、女25年,补缴差额的年限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二十、停止参保、中断参保、终止参保
由参保单位填报《人员医疗保险变更审批表》,并附解除合同,经审核无误后办理停保手续。个人续费时,可选择中断几年办理中断手续,但必须整年中断,且受6个月补偿等待期的限制。参保人死亡或符合退保条件时,凭其本人医疗保险卡,由参保单位或其法定受理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填写《人员类别变更申报表》,并附死亡、退保相关证明,经审核无误后办理终止参保,清算个人账户,并支付账户实际余额。
二十一、退休变更
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变更审批表》,并附退休证复印件,经审核无误后办理变更。
二十二、特殊人员(如离休、伤残等)身份变更
由参保单位填报《人员类别变更申报表》,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审核无误后办理变更。
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参保对象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2. 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3. 经省、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4.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缴费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暂按公务员年工资总额的3%,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并缴纳。
三、个人账户划入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分两块使用,其中一部分直接划入公务员的个人医疗账户,其余作为共济金。个人医疗账户按下列比例划入:其中45周岁及以下划入上年工资总额的2%;45周岁以上(含退休)划入本人上年工资(退休金)总额的2.5%。
四、报销待遇
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限额内可结算费用中门诊、住院费用的起付线,门诊、住院费用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部分,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
优秀拔尖人才和劳动模范补充医疗保险 一、参保对象
优秀拔尖人才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劳动模范指全国、省、地市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包括已退休人员)。
二、缴费标准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优秀拔尖人才和劳模所在单位年初时按其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并全额返还进入个人账户。
市劳模(含优秀拔尖人才):工资总额*4% 
省劳模:工资总额*6%
全国劳模:工资总额*8%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 一、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由机关事业单位暂按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
二、报销待遇
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医药费和住院床位费等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分娩顺产1500元,剖腹产2200元。怀孕7个月死胎费用按顺产报销。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后未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按生育保险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结算办法
参保女职工生育后,持下列证明到医疗保险机构结算生育保险费用:
(一)女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生育证》或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
(二)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
(三)医院收费收据、结算单、费用结算清单;
(四)出院小结。
四、不予报销费用
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自费医疗补充保险 一、缴费标准
在职人员为年工资总额的0.3%;退休人员为年退休金总额的0.3%;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离休人员为上年省社平工资的0.3%。该保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1月1日前统一从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全额代扣。
二、报销待遇
1. 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使用超出《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的药品(在国家药典所规定范围内)、采用超出《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诊疗项目、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用耗材、人工器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金补偿40%。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为10万元。
2.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门诊方式用于治疗癌症的全自费用药,纳入自费医疗补充保险,按20%予以补偿。
三、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基本门、急诊费用;
(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三)生育、计划生育及因工(公)负伤类的医疗;
(四)至定点或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五)与入(住)院疾病治疗无关的用药、诊疗及人工器官安装、医疗耗材使用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离休、伤残人员医疗保险 一、缴费标准
离休伤残人员按每人每年18000元标准单独筹资,设立离休人员医疗费用专项基金,专项用于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支出。
二、个人账户划入
建立离休人员个人医疗账户。从当年离休人员医疗费用专项基金中暂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划入个人医疗账户,其余为离休人员统筹基金。离休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时,先由个人医疗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再由离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离休人员个人医疗账户当年结余的部分以现金奖励给离休人员本人。
三、报销待遇
离休人员使用《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标注★、★★、★★★的药品,个人不再按比例支付,由离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
离休人员门诊治疗中进行特种检查、特殊治疗,以及转诊、赴外地探亲及异地安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扬中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执行,个人自付比例为在职、退休人员的一半。即:门诊特检报销90%;经批准转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个人先自付7.5%,经批准转外地非定点医疗机构个人先自付15%,如未办理转诊手续擅自外出就诊个人先自付40%后,进入统筹基金支付。普通病房、特殊防护病房、监护病房、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分别为:50元/床日、80元/床日、150元/床日。如果床位费超过上述标准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如低于则按实际床位费用报销。                  
住院医疗保险 一、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我市自2011年6月16日起已停止新办住院医疗保险。2011年6月16日前已办理参保手续且不间断缴费的人员可继续缴费参保。
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标准为:参保人30周岁及以下的,缴费比例为2.5%;参保人30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缴费比例为3%;参保人40周岁及以上,女55周岁及以下、男60周岁及以下的,缴费比例为4%。参保人参保时女已年满55周岁、男已年满60周岁的,缴费比例为6%,且需一次性缴足20年,方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续保人员2012年度缴费标准为:30周岁及以下每人每年350元;30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每人每年400元;40周岁及以上,女55周岁及以下、男60周岁及以下每人每年500元;女已年满55周岁、男已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700元。
二、住院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
参保人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如连续参保缴费已满20年,或连续参保缴费虽不足20年,但按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一次性补足20年后,不再缴纳住院医疗保险基金,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三、住院医疗保险年度可结算医疗费用最高限额
住院医疗保险年度可结算的医疗费最高限额依据参保人的连续参保缴费时间确定,二年及以下3万元,二年以上、五年及以下5万元,五年以上10万元。参保人住院治疗跨两个参保年度的,以参保人开始住院日的年度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连续缴费20年及以上,且未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后,可结算的医疗费年度最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四、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参保人首次缴费6个月后(含停保后又重新参保的)发生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每次住院治疗终结结算医疗费用时,个人先自付400元,超过部分在一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
参保人首次缴费6个月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以及特困企业、破产企业的人员,凡未中断过医疗保险关系的,可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癌症患者门诊放化疗、肾病患者门诊透析每个疗程为一次住院,按本办法结算补偿费用。
五、不予报销的费用
超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的医疗费用;自费范围的费用,如自购药品、家属陪护费、救护车费、空调费、燃料费、伙食费、手术矫形、美容、镶牙、输血、康复治疗等;交通事故、服毒、自伤、自残、自杀、酒后事故、打架斗殴及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参保人员转外就诊费用报销
确因病情需要转到外地医院诊治,须由市人民医院或市中医院确认同意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转特约医院的,个人先自付可结算费用的15%;转非特约医院(原则上限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的,个人先自付可结算费用的30%;未经批准转市外就诊的个人先自付可结算费用的40%,然后再结算转诊的医疗费用。
七、外地特约医院范围
镇江:一院、二院、三院、四院、中医院、江滨医院、三五九医院;南京: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省中医院、皮肤病研究所、南京鼓楼医院、南京第一人民医院、南京军区总院、南京儿童医院;上海:中山医院、瑞金医院、长海医院、胸科医院、长征医院、华山医院、传染病医院、五官科医院、东方肝胆医院;苏州:苏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血液病专科;常州:一院、三院。
镇江一院、四院、中医院、江滨医院、三五九医院视作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直接就诊并结算相关费用,不须办理转诊手续,且不扣除外出转诊费用。患者去南京军区总院治疗肾病、苏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血液病也不须办理转诊手续,且不扣除外出转诊费用。
八、住院医疗保险转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参保人员携带住院保险卡及身份证至本中心办理转保手续。原住院医疗保险年限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保龄,根据打印的转保单补交差额。如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期间未发生费用,则可只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部分的费用,且已缴纳的住院医疗保费可抵缴基本医疗保费;如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期间已发生费用,则转保时须全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已缴纳的5年住院医疗保费不可转入抵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5年期间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外来务工人员及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
二、年度缴费标准
居民(含外来务工人员,下同)个人缴纳150元,在校学生(含在园幼儿,下同)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250元(镇江、扬中市级、镇区财政分别补助5元、183元、62元)。
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且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30年的,个人不再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镇(区)财政按6:4比例全额补助,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无业重度残疾人、城市低保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以及农村五保户参保费用由市财政解决;农村低保人员参保费用由市、镇(区)按6:4比例分担;优抚对象参保费用由各镇(区)财政承担。
三、缴费时间与流程
(1)居民:连续不间断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于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凭《扬中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至本市农村合作银行各营业网点缴纳下年度保费。新保与断保人员仍在村(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下年度起至本市农村合作银行各营业网点缴费。
(2)学生:缴费时间为秋季开学时,统一由所在学校代为收取。
四、年度医疗费用结算限额
参保居民年度可结算的医疗费用依据其实际缴费时间确定为:三年及以下4万元,三年以上、五年及以下5万元,五年以上每满一年增加1万元,最高限额为10万元,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一并计算保龄;参保学生年度可结算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0万元。
五、参保居民的医疗费补偿标准
(1)门诊费用补偿
参保人(在校学生、在园幼儿除外)在本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急诊治疗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含检查治疗费用)补偿30%,属中医药服务的补偿35%;在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中医药服务的补偿20%,在市中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中医药服务的补偿30%。每年度可结算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最高为1000元。
(2)入院费用补偿
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一级医院,下同)住院治疗的个人先付300元,在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先付500元,然后按下列不同比例予以补偿:1万元及以下部分,补偿60%;1-5万元,补偿65%;5-10万元,补偿70%。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额不足100元的,补足100元。
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每次住院治疗终结,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在5000元及以内的,补偿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总额超过5000元的,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参保育龄妇女生育后未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分娩顺产400元、剖腹产500元。
六、参保学生的医疗费补偿标准
(1)门诊费用补偿
参保学生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50%,每学年可结算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最高为2000元。
(2)住院费用补偿
参保学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200元及以内的部分由个人自付,200-5000元部分补偿60%,5000-50000元部分补偿80%,50000-100000元部分,补偿90%;参保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补偿1万元。
七、视作住院补偿的门诊费用
癌症患者门诊放化疗、肾病患者门诊透析以及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每一个疗程视为一次住院。
慢性支气管炎、哮喘、肺气肿、肺心病,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及后遗症、糖尿病、冠心病、急慢性肝炎、血吸虫病、帕金森氏综合症、精神分裂症患者符合住院指征和标准,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不间断治疗一周以上的视为一次住院。
八、重复参保费用补偿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与住院医疗保险重复参保,并且享受双重保障待遇。其费用结算流程为:先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算医疗总费用,后按住院医疗保险政策结算医疗总费用,但合计补偿率不超过可结算费用的100%,如有超出部分在住院保险中心支付中予以扣除。
九、不予报销的费用
超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的医疗费用;自费范围的费用,如自购药品、家属陪护费、救护车费、空调费、燃料费、伙食费、手术矫形、美容、镶牙、输血、康复治疗等;交通事故、服毒、自伤、自残、自杀、酒后事故、打架斗殴及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参保人员转外就诊费用报销
确因病情需要转到外地医院诊治,须由市人民医院或市中医院确认同意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转特约医院的,个人先自付可结算费用的15%;转非特约医院(原则上限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的,个人先自付可结算费用的30%;未经批准转市外就诊的个人先自付可结算费用的40%,然后再结算转诊的医疗费用。
十一、外地特约医院范围
镇江:一院、二院、三院、四院、中医院、江滨医院、三五九医院;南京: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省中医院、皮肤病研究所、南京鼓楼医院、南京第一人民医院、南京军区总院、南京儿童医院;上海:中山医院、瑞金医院、长海医院、胸科医院、长征医院、华山医院、传染病医院、五官科医院、东方肝胆医院;苏州:苏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血液病专科;常州:一院、三院。
镇江一院、四院、中医院、江滨医院、三五九医院视作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直接就诊并结算相关费用,不须办理转诊手续,且不扣除外出转诊费用。患者去南京军区总院治疗肾病、苏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血液病也不须办理转诊手续,且不扣除外出转诊费用。
十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连续参保缴费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可以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按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期间未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只需补足应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统筹部分与个人实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差额;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需全额补足应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与个人实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差额,且个人账户不予计入。从补缴保费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职工签有劳动合同办理医疗保险人数在20人以上的单位除外),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结算,超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补足保费后最低缴费年限的确定按办理转保之日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即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最低缴费年限须满足男30年、女25年,补缴差额的年限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城市低保人员”),其中包括城市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市三无人员”);
(二)持有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的人员(含家庭成员);
(三)享受本市农村五保待遇的五保户(以下简称“农村五保户”);
(四)享受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农村低保人员”);
(五)享受40%救济费的在乡60年代精简老职工(以下简称“在乡精简老职工”);
(六)政府集中供养的民政福利对象。
(七)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有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狭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第一诊断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六类疾病的学生。
器官移植、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等重特大病人视其医疗费用发生情况,适度予以救助。
二、救助标准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和持有当年《特困职工证》的人员患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以上两类人群如同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或特殊病种再结算的,不再享受医疗救助。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人员以及在乡精简老职工和政府集中供养的民政福利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的,由医疗救助资金对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给予60%的医疗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
患有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的学生,由医疗救助资金中对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给予60%的医疗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
三、救助办法
(1)对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由医保中心于每年年底根据相关政策给予救助。
(2)对于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就诊时符合条件的费用予以适时救助。
(3)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学生,在每学年结束时予以救助。
(4)对于重大疾病患者,由医保中心于每年年底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转自扬中医疗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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