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调整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标准
司法风险 2013-12-28 3396次
    从今年12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一般诊疗费用医保支付标准,提高在基层医疗机构报销待 遇,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在社区”就诊。     12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一般诊疗费收费10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9元,个人支付1元。参保人员在村级定点医 疗机构就诊,一般诊疗费收费6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元,个人支付1元。与政策调 整前相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般诊疗费报销比例提高20-30%,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 诊疗费报销比例提高10-20%。我市市级及其它医疗机构暂不执行。 (转自扬中医疗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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