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扬中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参照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和管理的政策规定,现对扬中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和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解读如下: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指本市自1995年实施职工医保制度改革后,用人单位为职工或个人参保实际缴纳保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指1995年12月31日前参保并连续不间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其在1995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具体包括:
(一)1995年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经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连续工龄;
(二)符合国家提前退休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提前退休的年龄与国家正常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差距年限;
(三)转业、退役军人的军龄;
(四)外地调入本市的人员, 在外地医疗保险实施时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及其在外地实施医疗保险前的符合国家规定、经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连续工龄,凭转出地医疗保险机构提供的证明、个人账户结存转移单,经核准后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2、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人员(含个人单独参保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退休时,其缴纳职工医保保费(含用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的年限男性须满30年,女性须满25年。
3、鼓励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2005年12月31日前参保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的,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15年执行;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的,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20年执行。
4、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人员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经审核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未达到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个人单独参保的由个人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身份参保或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的应由个人补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不足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保费,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不足年限的保费一次补清。
6、用人单位和个人拒缴、拖欠或少缴、漏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和个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用人单位和个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15日内必须缴清医疗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对逾期6个月仍未缴纳的,视为中断参保。
7、用人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补缴中断期间的全部保费后,可视为连续参保。用人单位和个人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的,按首次参保对待,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无视同缴费年限。
8、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转入职工医保的,自缴纳职工医保保费首日起计算和确定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如到法定退休年龄达不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转保时可对住院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期间内的年份,按《扬中市住院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九条、《扬中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补足保费差额,自补足保费差额的首日起计算和确定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扬医保(2009)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