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社保办理办事指南
资料下载 2017-07-18 5656次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单位参保

提供本单位性质的证明(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等)、财务报表、工资发放表及参保人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基金科领取并填写《参保单位登记表》、《参保职工花名册》、《委托收款协议书》、《个人工资(退休费)总额统计表》,办理参保手续。

个人参保

持本人身份证和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基金科填写《参保职工花名册》,办理参保手续。 缴费:单位参保的,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缴纳本季度的医保基金;个人参保的,在每年1月15日前缴纳本年度的医保基金。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1)市内转移:转出单位到基金科领取并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交接受单位到基金科办理。  

(2)转镇江市范围内:转出单位到基金科领取并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经基金科审核并提供《个人账户转移单》,由接受单位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3)转镇江市范围以外:转出单位到基金科领取并填写《人员类别变更表》,经基金科审核退付个人账户余额。

医疗保险关系变更

1.参保人离退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死亡,其单位提供离退休证、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决定书、死亡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到基金科填写《人员类别变更表》,办理变更手续。

2.住院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单位参保:到基金科领取并填写《参保单位登记表》、《参保职工花名册》、《委托收款协议书》,办理参保手续。

个人参保:持本人身份证及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综合科领取并填写住院医疗保险登记表,办理参保手续。 缴费:参保年度期满的30日内缴纳下年度的住院医疗保险基金。

3.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居民:由各行政村、社区代收,缴费时限为每年度11月底前。 学生(幼儿):由学校、幼儿园在新学年开学前代收。

4.转诊 凭市人民医院或市中医院、兴隆精神病医院(限精神病人)开出的转院证明,经医疗科审核后办理。 5.医疗费结算 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直接由IC卡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医疗保险中的居民住院费用,出院时直接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合作医疗保险中的学生门诊、住院费用,凭病历、医院收费收据、费用结算清单、出院小结、学校证明等,到综合科结算。 外地医疗机构就诊:凭病历、医院收费收据、费用结算清单、出院小结、转院证明等,到综合科结算。    

 

转自:扬中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0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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